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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毕丹家女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丹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8MA1BCMW40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通河县向阳街天宝商城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河市监处罚〔2026〕28号
2026年1月12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黑通检刑行意〔2026〕1号),建议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26年1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毕丹丹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在2023年2月到2025年1月9日期间销售过北面冲锋衣、始祖鸟冲锋衣、迪桑特冲锋衣、始祖鸟羽绒服、迪桑特羽绒服、大鹅羽绒服、始祖鸟卫裤、始祖鸟卫衣、迪桑特卫衣、迪桑特卫裤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在明知以上北面冲锋衣等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情况下进行了采购,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从徐艳艳(《检察意见书》附卷材料显示徐艳艳已被公安机关查处)处共进购了价值89585元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其中返货16件迪桑特羽绒冲锋衣、1件大鹅羽绒服,共7820元尚未退还),销售金额为98130元,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2日,我局收到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随案移送3件大鹅羽绒服(粉色、蓝色、米色各1件)、1件北面冲锋衣(黑色),当日,我局对以上3件大鹅羽绒服(粉色、蓝色、米色各1件)、1件北面冲锋衣(黑色)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6年2月20日,我局实施延长扣押强制措施。2026年3月18日,毕丹丹来到我局并向我局提交了发布召回公告照片、收款记录及退款记录,我局对毕丹丹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于2026年2月3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对想起来的购买了侵犯注册商标服装和看到公告来退款的的顾客进行了退款,退款共计11750元。2026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2月至2023年11月从徐艳艳处进购价值89585元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其中返货16件迪桑特羽绒冲锋衣、1件大鹅羽绒服,共7820元尚未退还),自2023年2月至2025年1月9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金额为98130元,退还消费者11750元,实际销售金额86380元。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2.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黑通检刑行意〔2026〕1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明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证明扣押财务来源; 证明5.当事人退款记录十八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退款情况; 证明6.当事人收款记录十五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明7.当事人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情况; 证明8.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出证人进行确认无误。
1.罚款五万元(50000.00元); 2.没收侵权商品三件大鹅羽绒服(粉色、蓝色、米色各一件)、一件北面冲锋衣(黑色)。
50000.00元
-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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