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煤山忠飞副食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忠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2B36X54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新川村(经理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1342号
2024年4月28日,被处罚人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凭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2
长市监处罚〔2023〕419号
经查明:涉案霸王首乌乌发洗发露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从浙江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采购价格是22元/瓶,采购数量5瓶。当事人采购后以2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因当事人管理疏忽,导致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及时清理。截止案发,前述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没有销售过;涉案物品货值金额25元。本案无法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的上述霸王首乌乌发洗发露的价格标签丢失后没有及时重新将价格标签设置好,导致该商品处于未明码标价的销售状态。
一、当事人销售洗发露时没有标注销售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二、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义务、未对采购的化妆品索证索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使用日期的霸王首乌乌发洗发露1瓶;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一、二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一并上缴国库。
105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