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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鸿派旭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旭川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JBYR88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郑林东路综合办公楼边(郑林东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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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48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3月30日销售的一包“心上品紫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保质期为18个月,进购价格4.5元,售价是6.5元。该批“心上品紫菜”为2024年3月21日过期的,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30日仅有一包“心上品紫菜”销售,2024年4月份当事人开始整改清仓,下架了该款“心上品紫菜”。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为6.5元,违法所得为6.5元。当事人2024年6月4日被我局检查到相关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整改。于2024年6月11日提供整改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6.5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6.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06.5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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