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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召耳农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国志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1MABU55AP3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燕宇名都6号楼1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伦税稽罚﹝2025﹞6号
你单位于2022年12月取得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4张发票号码为95932947、37686257、37686258、37686259、37686260、37686261、37686262、37686263、37686264、37686265、37686266、37686267、37686268、37686269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共1,306,500.00元,税额0元。你单位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日期早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22日,你单位与其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劳务合同的起始日为2022年7月20日。你单位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工作地点与实际施工地不符:劳务合同中工作地点在呼伦贝尔阿荣旗,实际施工地点为兴安盟扎赉特旗。你单位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完成时限与实际施工期限不符:你单位与内蒙古召耳绿色生态农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耕地储备库项目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11至2022年7月31日,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12月8日,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你单位未支付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价款1,306,500.00元,且未提供该项成本、费用支出的其他相关资料。综上认定,你单位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往来,你单位取得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你单位2022年度多列支成本、费用共计1,306,500.00元,应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06,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050.76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于证明阿荣旗召耳农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取得的14张增值税发票为虚开的发票。证据2:企业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公司已将取得的虚开的发票入账列支成本及费用。证据3:阿荣旗召耳农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召耳绿色生态农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用于证明该工程实际施工地点、工期。证据4:与内蒙古诚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及劳务合同,用于证明该业务时间、工期及不真实性。证据5: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该业务实际工作时间及地点。
你单位采取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6,525.38元。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10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款100,000.00元。
136525.38元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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