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得寿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伟 | 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3MA7JKJP90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17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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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5〕78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协作调查,主动坦白违法事实并提供详尽情况说明,并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显现出改正错误的诚意和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改正态度,对下列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商品,退还违法所得,主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定要求等;”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