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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县庭和日用百货副食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碧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8MA5MBU8N7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龙胜县龙脊镇和平街桂青路白水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24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化妆品大宝?SOD蜜是从桂林批发城鑫源商行三A直销处购进,一共购进2次,第1次是1月16日购进7条共49瓶,单价45.5元/条,总进货价格共318元;第2次是4月3日购进1条共7瓶,单价45.0元/条,进货价格共45元。涉案的化妆品大宝?SOD蜜(批号B241106H)是第二次进购的商品,截至案发,除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1瓶外,其余的6瓶均已销售,涉案物品对外销售的价格是10元/ 瓶,因此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60元。因第一次进购的化妆品大宝?SOD蜜49瓶也销售完毕,执法人员无法查实真实情况。 2025年5月6日,我局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产品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上述批号B241106H的大宝?SOD蜜非该公司生产,属于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另上述“大宝?SOD蜜”当事人仅能提供供货商的发货凭证一份,但该发货凭证无供货方签字及盖章,也未记载有所购进“大宝?SOD蜜”的生产批号、净含量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涉案“大宝”化妆品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从商标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经销单位采购大宝品牌化妆品的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鉴别结果没有异议。 另查明:大宝商标注册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11662425号;注册人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2号;注册日期:2014年05月07日,有效期至20 24年05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4年05月06日。核定使用 商品(第3类):个人用护肤品;香皂;肥皂;盥洗皂块;洗 衣用漂白剂;去污剂;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除外);研磨材 料;研磨制剂;香水;香精油;牙膏;牙粉;牙粉;动物用化 妆品;抑菌洗手液;洗发液;非医用沐浴盐;个人清洁或祛味 用下体注洗液;洗衣剂;香;熏香制剂(香料);干花瓣与香 料混合物(香料)(截止)。 再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宝?SOD蜜(B241106H)1瓶; 3.没收违法所得60元; 4.罚款1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060元。
1000.00元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2
龙烟处〔2023〕第18号
2023年 11月22日 ,我局执法人员佩戴专卖执法徽章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和平街桂青路白水路口曾碧娟所经营的店面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卷烟一批,卷烟品种和数量为:云烟(紫) 7条、红塔山(硬经典100)8条,共计2个品种,合计15条。
处以进货总额6%的罚款,即1720元×6% =103.2元(大写:壹佰零叁元贰角)的罚款。
103.20元
龙胜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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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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