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西望山皇室米业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光菊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520122569249804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青山苗族乡大林村大林小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息市监处罚﹝2023﹞72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26日生产的大米执法人员在2023年4月25日检查时未发现库存,在原料库房内有稻谷1000斤左右。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2023年1月26日共生产150公斤左右,销售142公斤,剩下8公斤(含抽样的3公斤,剩下的5公斤自己食用了),召回0公斤。销售价格:12元/公斤。 当事人2023年4月4日生产执法人员在2023年5月11日在当事人成品库发现有包装好的同批次大米17公斤,现场依法对17公斤大米查封扣押。据当事人陈述,共生产135公斤左右,销售55公斤,剩下80公斤(含抽样3公斤,因家中老人过世,办丧事食用了),召回55公斤(销售给贵州聚达贸易有限公司,共计55公斤,召回的大米当事人打饲料喂猪、鸡了)。销售价格:12元/公斤。 当事人生产大米的原材料(稻谷)是向息烽县小鹿窝、新寨沟村及西安村的村民收购的,收购价格4.2元/公斤,加上人工、电费、包装费的费用,当事人生产大米的成本为11元/公斤,共计销售142公斤,获利142元。 当事人对上述两次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该案货值金额为(150+135)公斤×12元/公斤=3420元。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5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大米生产的事实。 2、2023年5月1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大米生产的事实 3、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黔]质检第J20230104578号”、“[黔]质检第J20230106862号”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3年6月5日、6月19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1月26日及2023年4月4日大米的生产、销售、召回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2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的不合格大米进行了公告召回。 8、召回大米打饲料相片3份,证明当事人对召回的大米进行处理事实。 9、贵州聚达贸易有限公司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11袋子大米的事实(5公斤/袋)。 10、当事人与村民签订的“优质水稻种植回收合作协议”2份,当事人收稻谷流水帐单1份,证明当事人向息烽县小鹿窝、新寨沟村及西安村的村民收购稻谷的事实。 11、息烽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息市监扣字〔2023〕34号)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息市监扣字〔2023〕34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不合格大米17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