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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蒙日山注册资本:3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6945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2号鑫龙小区5号楼4单元3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6
(2023)桂民申565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
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
2022-04-08
(2021)桂0103民初20575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广西地质勘查院
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1-04-13
(2021)浙0411民初10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蒙**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4
2020-06-08
(2020)浙0411民初11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5
2020-06-08
(2020)浙0411民初11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蒙**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6
2020-04-13
(2021)浙0411民初10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蒙**,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7
2020-02-27
(2020)浙0411民初1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蒙**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8
2022-04-03
(2021)浙04民终209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158716.67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28
2021-06-12
(2021)浙0411执6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1-05-11
2021-04-26
(2021)浙0411民初10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0-09
2020-08-21
(2020)浙04民终1629号
企业借贷纠纷
蒙**、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8-07
2020-07-31
(2020)浙0411民初1194号之一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29
2020-04-03
(2020)浙0411民初1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嘉兴市耀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3-27
2018-08-20
(2017)桂01行终167号
广西南宁浩元铭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江*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环罚〔2026〕0404号
德保孟棉段1号尾矿库项目(库容:73.6409万m3)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取得《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德保县扶晚锰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百环管字〔2007〕11号),针对尾矿库的批复内容记载为“该项目设置2个尾矿库,设计库容约35万m3”;于2013年2月1日取得《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德保县扶晚锰矿孟棉矿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百环验字〔2013〕7号),已完成对库容为35万m3尾矿库进行验收。但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尾矿库库容不能满足生产需求,自行委托广西贺州市平桂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尾矿库进行扩容设计,建设后未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柒佰玖拾贰元整(¥249792.00)。
249792.00元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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