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洪哲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MA9L1HHP7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特区壹号北区3号楼101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宋**
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长垣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4
(2023)豫0783民初1922号
定金合同纠纷
田**
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长垣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4
2023-08-03
(2023)豫0783民初510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与陈**、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226.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382号
经查,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4年9月26日我局接收到一份关于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9月30日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该批次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 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警告。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在购进食品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针对当事人已销售的涉案“精选葵花籽”,于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在其店门口立即张贴了召回公告。
1.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
长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9号
现查明 2024年05月06日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前往行政服务大厅提交 消防安全申报表及材料,2024年05月07日, 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河南省 新乡市长垣市南蒲特区壹号北区3号楼101商铺的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 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性质为商场,自2022年12月份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至今,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营业”。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你单位积极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符合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南省消防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1-1之规定,你单位为类别3,场所建筑总面积5000㎡, 属于较轻处罚阶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4张和询 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 2024年05月06日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前往行政服务大厅提交 消防安全申报表及材料,2024年05月07日, 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河南省 新乡市长垣市南蒲特区壹号北区3号楼101商铺的河南佳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 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性质为商场,自2022年12月份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至今,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营业”。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你单位积极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符合 《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南省消防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1-1之规定,你单位为类别3,场所建筑总面积5000㎡, 属于较轻处罚阶次,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4张和询 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 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南佳 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长垣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