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北城街道全嘉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清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4MA2CNKBW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6-1幢一楼东起第1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05
(2021)浙03民初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北城街道全嘉副食品店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9
2021-03-05
(2021)浙03民初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北城街道全嘉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329号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10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