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利恒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2779479739X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县永圣域乡什力圪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内0122民初1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
2024-08-26
(2024)内0122民初1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3
2024-05-29
(2024)内0122民初10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兰*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4
2023-11-28
(2023)内0122民初1429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5
2022-09-08
(2022)内0122民初1437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邬*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6
2022-09-08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邬*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7
2022-08-18
(2022)内0122民初1078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魏*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8
2022-08-18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魏*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9
2022-08-16
(2022)内0823民初27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袁**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10
2022-08-16
(2022)内0823民初27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贾**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袁**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4
(2023)内0122民初142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
2023-10-12
(2023)内0122民初142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14
2023-07-18
(2023)内0122执58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24
2021-12-23
(2021)内0122执7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5-12
2022-04-26
(2022)内0122执恢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1-27
2021-09-13
(2021)内0122执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畜蓉泰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1-22
2021-10-30
(2021)内0122执8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7-05
2021-03-09
(2020)内0122执1227号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6-23
2021-03-01
(2020)内0122执1225号
仓储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6-12
2020-12-14
(2020)内0122民初9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154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6-12
2021-05-08
(2021)内01民终10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闫*与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7-09
2020-06-20
(2020)内01民终6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托县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于2005年10月10日办理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在托克托县永圣域乡什力圪图村从事饲料加工等经营活动;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市局价监科、计量科及市发改委对内蒙古恒富饲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3台电子天平、2台快速水分测定仪是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开始使用至今一直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而在使用。
通过询问,该公司在用的2台快速水分测定仪、3台电子天平于2022年开始使用至今一直未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000.00元
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托市监处字﹝2024﹞6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后情况属实。
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