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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三头六臂汽配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军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4DH5KXX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开发区碧涢东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3〕416号
经查,当事人安陆市三头六臂汽配销售店自2019年6月在安陆市开发区碧涢东路6号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主要经营由广东三头六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当事人为了提高注册商标为“质顶”型号ZO-624型机油过滤器销售量,让购买者对该产品功能和作用有更多的了解,于2023年4月去打字复印部制作了100份宣传册,置于店内货架上进行宣传,该宣传册中对该机油过滤器产品特点中有如下字样:“延长滤芯使用寿命到1.5万公里,并达到6万公里﹣10万公里不换机油只换滤芯,延长内燃机大修期1倍的优良技术性指标,这是传统净化器产品无法比拟的。”,但当事人未在广告页面上标注上述引用数据的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的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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