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兴尹鞋类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汤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5MA5MGGWF3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兴安县兴安镇葆贞街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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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罚字〔2023〕第Z165174号
2023年10月27日,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在店内左侧墙玻璃柜上展示板上及其经营场所仓库内进门右侧墙边货架最下面一层共发现标称生产商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5号13粒、7号227粒南孚碱性电池,上述产品在其外包装上均显示:产品正面外包装显示“聚能环3代”、“南孚电池”、“5粒装”、“有效期10年”字样,包装背面显示“南孚碱性电池”字样及商品条形码(5号电池6901826817237、7号电池6901826807641)。在电池池体上标示“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2023-02生产”、“GB/T 8897.2,生产企业: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等字样。经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述南孚电池的《鉴定证明》【(2023)南孚3062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鉴定证明》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及案件调查过程中一直正常营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南孚电池是当事人2023年10月5日向一个外地的流动商贩购买的,共购买了5号南孚电池1盒、7号南孚电池5盒,都是50粒/盒,价格都是80元/盒,合1.6元/粒,供应商开具了商品销货卡,但未提供相关证照。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5号南孚电池已售出37粒,7号南孚电池已售出22粒,但未明码标价,也未开具销售票据,无证据证明其销售单价。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7日出具的《证明》【(2023)南孚01027号】,5号、7号南孚电池建议零售价均为3.0元/粒,认定其零售价为3.0元/粒。经计算,上述南孚系列电池总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2.60元。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在立案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依法从轻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物品(5号南孚电池13粒、7号南孚电池227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6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82.6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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