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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国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MA7CBWPW9J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金刚镇太子湖村乌石塘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租赁合同纠纷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刘**,临澧县金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刘*,浏阳市金良鞭炮烟花厂
临澧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6
租赁合同纠纷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陈漫丽;临澧县金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长浏)应急罚﹝2025﹞金刚应急办-15号
一、违法事实: 2025年9月3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大瑶派出所移交违法线索,反映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黄俊2025年1月25日涉嫌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吴直丰)销售烟花爆竹。2025年9月28日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上述移送线索进行核实。 经核实,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黄俊于2025年1月25日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吴直丰)销售危险等级C级的“五号五彩件、六号五彩件等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66件,销售金额共计26120元的情况属实。二、主要证据: 1、浏阳市公安局大瑶派出所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浏阳市公安局对黄俊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公(大)决字【2025】底0233号)、对黄俊的询问笔录1份、对吴直丰的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材料由浏阳市公安局大瑶派出所提供,证明了此案件的来源、吴直丰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资质、黄俊为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于2025年1月25日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吴直丰)销售危险等级C级的“五号五彩件、六号五彩件”、鞭炮等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66箱,销售金额共计26120元的情况属实; 2、(湘长浏)应急现记〔2025〕金刚应急办-190 号《现场检查记录》、(湘长浏)应急责改〔2025〕金刚应急办-10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复查制作,证明了该单位黄俊为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于2025年1月25日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吴直丰)销售危险等级C级的“五号五彩件、六号五彩件”、鞭炮等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66箱,销售金额共计26120元的情况属实; 3、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刘国刚身份证复印件、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此证据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刘国刚的情况; 4、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此证据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该单位在案件发生时为合法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刘国刚持证上岗情况; 5、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黄俊在职证明,黄俊身份证复印件,此证据由该单位提供,证明了黄俊身份及自2024年9月起担任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情况属实; 6、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浏阳市金良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国刚、业务员黄俊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由执法办案人员制作,证明了该单位业务员黄俊2025年1月25日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吴直丰)销售危险等级C级的“五号五彩件、六号五彩件”、鞭炮等烟花爆竹产品共计466箱,销售金额共计26120元的情况属实; 以上证据均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且查证属实,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你(单位)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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