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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阳区金佰特商用厨具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敬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9LY3Y1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新宜街中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3]46号
经查,当事人2019年6月向刘记牛羊肉烧烤店销售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无型号),供货商为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进货价1350元,销售价格为1800元。2022年4月22日,太俏虾蟹鲜锅向当事人以每台3800元的价格预定了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型号:1800*900*800)。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向供货商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以每台2950元的价格购入了太俏虾蟹鲜锅预定了2台商用燃气灶具(型号:1800*900*800)后销售给太俏虾蟹鲜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截至目前,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150元,违法产品货值金额9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计三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计四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渠道、进销货时间、进销货价格、进销货数量以及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额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五)、供货商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供货商山东金佰特商用厨具有限公司向佳木斯市向阳区金佰特商用厨具商店销售商用燃气灶具(型号:1800*900*800)的《报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商用燃气灶具(型号:1800*900*800)的来源、订购时间、型号、价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向太俏虾蟹鲜锅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燃气灶具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商用燃气灶具检验报告一份计五页,证明当事人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