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泰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志永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26MA7BEW7H72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城北西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孙红波、王新明在依法亮证情况下对石家庄泰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进行全程录像,检查发现石家庄泰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1月3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并由孙红波、王新明承办此案,2026年2月2日,对当事人安志永进行了询问。经办案人员认真调查,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6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石家庄泰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食堂,从业人员2名,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环境卫生较差,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1月30日该公司负责人安志永现场提供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
2.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权限。
4.送达回证,证明 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以及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案件性质: 石家庄泰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较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整。
60000.00元
-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