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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光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E1MT00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永和镇白水河村张家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03
(2021)黔2725民初50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
龚*,贵州省瓮安煤矿有限公司瓮安县永和镇瓮安煤矿,李**
瓮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瓮〕煤监管罚〔2026〕02号
1.3143运输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巷道,局部地段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小于0.2m;2.未按规定在3143运输巷(进风巷)安设的两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10~20m范围内设置温度传感器;3.未按规程要求管理顶帮。(1)314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未保持直线,49#、64#、90#、91#液压支架存在错架现象。(2)3143沿空留巷巷道维修作业,未按措施要求对上帮进行锚网支护。(3)3141-2无极绳绞车硐室采用锚网支护,巷道为高应力区,未加强支护;4.未加强带式输送机日常维护检查管理。编号为三部带式输送机、3143运输巷二部带式输送机安设的跑偏保护装置均有1个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证当运行的输送带超出托辊边缘20mm时,中止带式输送机的运行;5.四采区车场处有1辆在用的平板车两端未装置碰头。
分别1.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00)。
140000.00元
瓮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06-11
2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29号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煤矿未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作业人员。煤矿仅配备5名探放水作业人员,不满足工作需要(煤矿2026年2月印发的瓮安煤矿夹山井防治水机构通知要求探放水队伍需配备6名探放水作业人员)。(2)矿井未编制涌水量与地下水位关系曲线图和矿井涌水量与地表水补给量曲线图。(3)矿井采取超前疏放措施对3143采面顶板吴家坪组含水层进行区域疏放水前,未开展可疏性评价。(4)矿井未开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未对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主要含水层5个动态观测孔测点及三水平泵房水仓水位显示异常情况进行分析;二水平水仓水泵房内设置的液位传感器显示数字为0m,与水仓实际水位2m不符。(5)矿井2024年3143采面运输巷遇地质岩溶孔洞透水,未在2026年雨季前对该岩溶孔洞地面补给水源的水沟、水塘及裂隙等进行踏勘,分析雨季期间地质情况是否有涌水风险;2.未消除事故隐患。(1)矿井在3143运输巷一部运输皮带机头处采用棉絮、纸壳等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休息间。(2)3143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在巷道460m、500m处下输送带与巷道底板的距离小于0.2m(皮带刮擦巷道底板)。(3)矿井三部皮带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处未设防护栏、警示牌。(4)地面消防材料库中配备的灭火器数量、品种(共30个,其中手提式水基灭火器6个,CO2灭火器24个)不符合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要求灭火器93个,9L手提式水基灭火器5个、6L手提式水基灭火器3个、10L泡沫灭火器40个、CO2灭火器24个、8kg干粉灭火器21个)规定;3.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1)矿井井底车场在用的平板车的碰头从车厢(体)向外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实际60mm)。(2)3143运输巷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巷道300-301m、340-341m段左侧轨道陷入巷道底板内、两轨道相对高低差超过5mm(实际达10mm);4.三水平车场与三部皮带巷交叉口采用锚杆、锚索支护,该高应力区未加强支护。
分别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叁万元罚款(¥30,000.00);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壹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警告。
15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6-03
3
矿安监黔煤执八罚〔2026〕2-25号
1.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尾轮未采取断轴保护措施。(2)1102运输巷、1102回风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带式输送机局部下输送带已擦到巷道底板(间距小于0.2m)。(3)矿井未开展水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未对监测系统中地面白水河流液位、流速、流量数据显示故障,茅口组及吴家坪组两层主要含水层5个水文观测孔孔口标高数据显示为0等情况进行分析。(4)煤矿未储备应急救援预案中规定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未配备Φ52mm消火水龙带、消火三通、Φ38mm胶管、伸缩梯、普通梯等应急救援设备。(5)主暗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吊椅采用摘挂式,中部2处上下人地点未设置信号通信装置、乘人间距提示和保护装置。(6)1103(B)综采工作面平均倾角30°(局部达40°),在人行道与刮板输送机之间设置的防护网未覆盖隔断空间上部,起不到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作用;2.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帮。(1)1103(B)综采工作面下端未使用端头支架,也未增设单体柱配合π型梁抬棚支护。(2)1103(B)综采工作面运输巷超前支护未使用铰接梁配合单体支柱支护;1103(B)综采工作面18#、19#、48#液压支架的支撑力仅分别为10MPa、12MPa、19MPa,均小于设计支撑力24MP。(3)掘进工作面存在空顶作业。经查视频监控,2026年4月19日15时06分许,1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人在未进行临时支护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挂网永久支护作业;3.2026年3月26日零点班带班矿级领导刘国兵(采掘副总)未对1102回风巷当班探放水钻探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4.矿井未对由地面直接经主斜井入井的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金属架构设置集中接地。
分别1.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2.处捌仟元罚款(¥8,000.00);3.给予警告,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000.00);4.处贰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73,000.00),警告
12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6-05-26
4
黔〔黔南〕煤监管罚〔2026〕1号
1.3143沿空留巷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未立即恢复或者更换;2.3141-2运输联络巷综掘机电缆没有防拔脱装置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15000.00元
黔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03-23
5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44号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三水平井底车场处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二水平运输调度室设置的有线调度电话未能直通矿调度室;(2)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现场检查发现工人将油脂瓶、工具袋、靴子等放在中央变电所内开关柜上,1名工人入井穿化纤衣服;(3)3143采面正在回采,未采用物探、钻探等方式查明工作面内隐伏断层等地质构造的发育、影响范围情况;(4)3143采面距上安全出口140m至150m巷段(沿空留巷)发生底鼓变形严重、单体液压支柱失效、顶板垮落,未及时更换、清挖;(5)现场检查时,3143运输巷平板车运输的组合开关最突出部分距巷道下帮最小间距小于0.3m(实测01m);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井下无人值班的四采区变电所、中央变电所未关门加锁;(2)井下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符合防灭火要求,无二氧化碳灭火器(7kg)、干粉灭火器(8kg)、分流管、集流管,φ50mm消火水龙带需配600m,仅配100m;(3)3143运输巷、3143回风巷采用锚杆支护,3143运输巷、回风巷作业规程和围岩参数设计报告中未根据围岩地质力学评估结果,进行锚杆支护初始设计;(4)3143采面运输巷K0+1250m至K0+1260m巷段过断层,未加强支护;3143采面上回风巷K0+140m处顶板破碎,出现网兜,未加强支护;(5)三水平井底车场及四采区变电所内敷设的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三水平车场内有两辆在用矿车的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仅有40mm;(2)二水平临时水泵房内一台水泵和3143运输巷安设的无极绳绞车外露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3)3143采面上回风巷倾斜巷段绞车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4.未定期检查维修安全设施。3143采煤工作面第79#、129#液压支架安设的数字压力计损坏,显示读数为0,无法监测支架承压情况;5.矿井二部架空乘人装置第1号至第7号横梁间(间距56m)未装设急停保护装置。(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3.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4.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5.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警告
1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16
6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40号
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紧急停车的开关装置间距超50m。在巷道48m至144m(间距为96m)及328m至392m(间距为76m)之间未安装急停装置;(2)1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未设置风筒末端;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45#横梁处MYJV22-8.7/10Kv/3×185型铠装电缆遭受淋水;(2)未定期检查维修设备设施。1102回风巷第二部皮带机机尾处矸石磨底皮带;(3)井下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不符合要求,无潜水泵、撬棍、钢绳梯、二氧化碳灭火器,φ52mm消防水龙带、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消火三通等数量不足,未装备消防车辆;(4)1103(B)采煤工作面(未安装)切眼倾角超过25°(实际达45°),上口未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5)1103(B)采煤工作面切眼顶板采用锚网支护形式,在揭露FQ-1,FQ-2断层巷段顶板破碎、巷道变形严重,均未加强支护;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未按《1103(B)回风巷安装单轨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对现场施工的起吊锚杆进行锚固力试验(措施规定每20m试验1根,现场已施工60m均未开展试验);(2)矿井物探探查1103(B)采面存在断层异常体及低电阻异常区域,未根据物探异常区域实际情况进行钻探验证,查清采面及周边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情况;(3)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现场检查时,工人在检修716水泵房1号水泵时未对上级电源开关进行闭锁、醒目位置悬挂停电牌、加挂机械锁等安全操作;(4)煤矿在探放JS7老空区域积水时,止水套管长度小于10m(实际6m);4.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安全煤柱。矿井自行设计穿过开采方案设计确定的主、副、回风斜井及主、副、回风暗斜井井筒保护煤柱布置1102工作面,1102运输巷、回风巷(部分巷道2017年已施工形成)已进入了原设计确定的井筒保护煤柱中(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5.1103(B)采煤工作面顶、底板存在强富水含水层吴家坪组灰岩和茅口组灰岩且煤矿2025年5月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显示有突水危险,未提前编制采面防治水设计(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
分别1.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2.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4.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5.煤矿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警告
13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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