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翟家东胜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纪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818176686G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东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20
(2021)辽0191民初108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市于洪区翟家东胜加油站
章**
裁判文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07-28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市于洪区翟家东胜加油站
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西市监处罚﹝2026﹞100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1、处货值金额180%的罚款,21396.65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87.03元; 罚没款合计24283.68元。
21396.65元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2
沈西市监处罚﹝2025﹞128号
沈阳市于洪区翟家东胜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E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1、没收违法所得1640元;2、处货值金额160%的罚款24829.60元。罚没款合计26469.60元
24829.60元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