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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官柳南路丰顺摩托车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艳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AFGGE5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官柳南路步行街141-1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336号
2024年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鄂州市官柳南路步 行街141-145号的鄂州市官柳南路丰顺摩托车商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10个型号共计58台标识为“台铃”的电动自行车实物形状与随车同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的参数图片形状不一致,型号数量分别为:1、型号:TDT705Z、数量:12台;2、型号:TDT742Z、数量:10台;3、型号:TDT713-3Z、数量:9台;4、型号:TDT732Z、数量:7台;5、型号:TDT5321Z、数量:5台;6、型号:TDT5320Z、数量:5台;7、型号:TDT6109Z、数量:4台;8、型号:TDT770Z、数量4台;9、型号:TDT5280Z、数量:1台;10、型号:TDT5335Z、数量:1台。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10个型号共计58台电动自行车采取依法查封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鄂州市监强制[2024]12007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2007号)。 3月7日,本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上述10个型号共计58台电动自行车每种规格型号随机抽样1台进行现场检测。 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如下: 1.型号TDT5280Z、TDT770Z、TDT6109Z、TDT732Z、TDT713-3Z、TDT705Z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40333、JW20240335、JW20240336、JW20240339、JW20240340、JW20240342)检验结论:经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型号TDT5335Z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40334)检验结论:经检验,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型号TDT5321Z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40337)检验结论:经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型号TDT5320Z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40338)检验结论:经检验,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型号TDT742Z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W20240341)检验结论:经检验,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4年4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孙艳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有《营业执照》,于2024年2月16 日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实物形状均与随车同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参数图片形状一致,为便于销售,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擅自拆除上述电动自行车原有鞍座、外壳,从外面单独购进加长鞍座、外壳零配件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改变外形结构,在位于鄂州市官柳南路步行街141-145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待销售,2024年2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实际形状均与随车同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参数图片形状不一致,经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4月26日,因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本局将查封扣押的上述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月22日,当事人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拆除改装的加长鞍座、外壳恢复到原出厂状态的措施进行整改,经执法人员与黄冈大别山检测公司技术人员对上述电动行车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上述电动自行车整改后实际形状与随车同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的参数图片形状一致,经技术人员现场称重及对鞍座进行测量,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反射器、脚踏骑行能力项目均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拆除的用于电动自行车改装的加长鞍座、外壳零配件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下达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鄂州市监强制[2024]12016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用于非法改装的加长鞍座58个,外壳零配件23个; 2.罚款30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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