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朴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秋丹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4MAE9YAY26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楼街道花园社区五里墩股经社官柳南路大厦19号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2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润滑油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从鄂州领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4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646Z,规格名称:白鲨Ⅱ80Y-G),单价为每辆2920元,总金额11680元,购进电池72V23A数量1组,单价990元,总金额990元。当事人购进时上述4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646Z)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参数一致,《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额定电压为48V。为了便于销售,当事人将其中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646Z,整车编码:399522650157376)加装了长度为60cm的鞍座,上述长度为60cm的鞍座为当事人从武汉线下购进,购进价格为每个30元,共购进1个,当事人未保存鞍座的购进票据。2026年3月1日,当事人销售该车给投诉举报人时,当事人自行安装一组72V23Ah的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电压由原本的48V改变为72V,导致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的信息参数(额定电压48V)不一致,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供货方资质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送货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中6.1.5项关于尺寸限值的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6.3.5中关于电池和电池组的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标示的标称电压通常可选择为24V、36V或48V,标示值不应超过48V”,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350mm,电池组标示值为72V,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投诉举报人购买上述电动自行车共支付两笔费用(支付给鄂州市朴厚商贸有限公司5299元,支付给江苏大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核销券99元)合计5398元。鄂城区吴刚摩托车维护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代开电子发票1张(项目名称:交通运输设备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3646Z,单位:辆,数量:1,单价5345.54元,金额5445.54元,税额:53.46元,合计5399元),其余3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并未进行改装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商品销售账目,且本局未调取到相关销售账目,结合本局调查及当事人陈述,故涉案电动自行车销售价为5398元/辆,销售数量为1辆,货值金额为5398元,进货价为2920元/辆,蓄电池进货价为990元/组,鞍座按30元/个计算,税额为53.46元,违法所得为1404.54元,由于涉案车辆没有退回当事人,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没收。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4.54元;2.罚款539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802.54元,上缴国库。
5398.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