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路益汽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洪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593386016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金泰家园106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质稽处罚﹝2024﹞8号
经查,长春市路益汽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为李洪振,方雪峰是其工人。因李洪振有其他生意打理,于2024年2月份经口头协商,该公司由方雪峰负责经营管理。2024年4月16日经现场检查发现方雪丰正在为吉A12X7D宝来轿车加装车用气瓶的改装过程中,位于该房屋内右侧角落摆放两只二手车用气瓶,瓶号分别为:C18G18106、B8006197,公称容积均为:80L(406)。制造许可证编号分别为:TS2210A14-2021、TS2210496-2019,制造日期分别为:2018年12月、2018年6月。其中瓶号为:B8006197的气瓶及改装设备以18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吉A12X7D车主。该车未交付使用,车主以怕有麻烦为由要求方雪丰对该车恢复原状后开走,现已无法联系,因未安装完成没有出具发票,未实际收取费用。经了解,上述两只车用气瓶均为私家车车主于24年3月末和4月初上门询问是否收购气瓶,经方雪丰观看气瓶表面没有伤痕、瓶阀比较新没有损伤的情况下,在该店门口拆卸,已现金方式交易收购。为确定方雪丰所述是否真实对该店的监控录像进行了查验,但因时间过长,录像只能保存7天,所以无法查证方雪丰收购气瓶所讲述的过程是否属实。经检查现场及后续调查过程中方雪丰不能提供出(特种设备)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检查现场及后续不能提供出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后经执法人员通过吉林省勇仲钢瓶检验有限公司在“乾元系统”查询编号为:C18G18106、B8006197两只气瓶的相关信息如下:编号为:C18G18106已在该公司进行了定期检测,车牌号为吉AG06A2,检测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编号为:B8006197未查到定期检验检测信息,可判定为未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涉案气瓶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时间无法查实,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3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制造日期起计算,车用气瓶的首次定期检验日期应当从气瓶使用登记日期起计算,但制造日期与使用登记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定期检验周期,”的要求。瓶号为:B8006197的气瓶,如按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算起到检查日期2024年4月17日,该气瓶无法判断是否超过第一个检定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长春市路益汽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对长春市路益汽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