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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钱立芝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4672505650M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7
(2024)苏0206民初505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巨源丰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6
(2024)苏0206民初505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无锡巨源丰食品有限公司,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钟市监处罚﹝2025﹞00134号
当事人于2024年1月5日从重庆玉龙山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了66件15kg/件和1件10kg/件,共计1000kg的散装粉丝进行销售,其中975kg的散装粉丝销售给了常州市凌家塘红梅三联副食品商店,剩下的25kg散装粉丝进行自行分装,分装粉丝的外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为“旺立福?红薯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50022517226 委托商: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 受委托商:重庆玉龙山食品有限公司 净含量400克 生产日期 2024-08-02...”等内容,分装数量共计60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均已售出。2024年当事人从宣城市金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了2个批次的粉丝,其中2024年9月5日购进了300件15kg/件,共计4500kg的散装粉丝进行销售,其中3960kg的散装粉丝销售给了常州市凌家塘胡记南北经营部,330kg的散装粉丝销售给了钟楼区北港梦琳食品商行。剩下的192kg散装粉丝进行自行分装,分装粉丝的外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为“旺立福?红薯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34180205152 委托商: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宣城市金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净含量200克...”等内容,分装日期分别为“2024年9月16日、10月2日、10月16日、11月2日、11月26日、12月2日和12月16日”共计7个批次,分装数量共计960袋,销售价格为2.1元/袋,均已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同时构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较短,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食品原料来源合法,所生产的食品安全风险较低并及时改正。 综上,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316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7316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1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2
常钟市监处罚〔2025〕00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从江苏凌家塘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凌家塘红梅三联副食品商店购进 15kg“香菇”进行分装销售,但是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于2024年7月25日超过有效检定期限后未及时进行报检,并在生产中继续使用。2024年12月12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大市监案移[2024]64号),其中《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2024)第区局定量包装抽样通知1457号),称常州市诚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蔗果园? 香菇,经抽样检测,结论是:存在T1类短缺,本次检验批的实际净 含量为不合格。至案发止,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香菇”15kg进行分装销售,一共分装了90袋(120g/袋),已全部售出。上述“香菇”的成本价是7元/袋,销售价是8.5元/袋,共分装了90袋,因抽检批量为10袋,“蔗果园? 香菇”的货值金额共计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从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对生产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行为,处罚款500元; 对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行为,处罚款100元; 以上罚款合计6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6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600.00元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3
常钟市监处罚﹝2024﹞00378号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8日购进“宁夏枸杞子”原料进行分装并对外销售。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外包装标签标注为“旺立福 宁夏枸杞(分装)水果制品 2024-08-16 净含量/规格:150克(25克×6)/袋 营养成分表 项目钠 每100克252毫克...... ”等内容的枸杞进行抽检。2024年9月5日我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No.24ZF083000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钠的实测数据为697mg/100g,单项结论不合格。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No.24ZF0830001),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申请复检。上述枸杞钠含量的实测数据与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钠含量数据不符,超出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至案发,上述生产批次“旺立福 宁夏枸杞(分装)水果制品 ”共生产25袋,5袋用于检测,剩余20袋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对上述检验不合格的枸杞进行召回,共召回12袋并销毁。至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枸杞20袋,召回12袋,销售价12.5元/袋,货值金额合计25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