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鸿福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涂江梅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5M45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遵义国际商贸城商城雅苑二期项目1#楼及15#商业裙房1-5号、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324号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遵义国际商贸城商城雅苑二期项目1#楼及15#商业裙房1-5号、2-5号,办理有《营业执照》,持有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以25.4元/盒的单价在美团店铺“天鸿大药房旗舰店(快递电商)”处下单(订单号码:4001597522936836221)为其母亲购买了2盒速效救心丸(规格:40mg,50丸/瓶,3瓶/盒,生产日期:2024-06-01,批号:6124349,追溯码:#81664772166314091663)自用,并于2025年05月21日以52元/盒将其母亲没有用完的1盒速效救心丸(规格:40mg,50丸/瓶,3瓶/盒,生产日期:2024-06-01,批号:6124349,追溯码:#81664772166314091663)销售给消费者李美(就诊ID:520300LD000067614539),销售台账显示商品全名为速效救心丸,规格为180丸/盒,生产日期为2024-06-01,批号为6124349。涉案货值金额为52元,违法所得26.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涂江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遵义市红花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下发第二批追溯码核查的工作方案》(区医保发〔2025〕50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来源于国家医保基金数据线索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图片1份、2025年9月29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远洋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并认可其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李远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远洋为全权委托代理(包括承认、确认、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回避权、陈述申辩权、提出听证权等)一切与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美团店铺“天鸿大药房旗舰店(快递电商)”订单(订单号码:4001597522936836221)截图打印件、销售商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图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了涉案药品的事实;
6、销售台账、销售小票截图打印件各1份,银川医见通互联网医院处方笺(NO:281945850)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了涉案药品的事实;
7、《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遵红市监南当罚〔2025〕177号)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场处罚的事实;
8、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述书》以及相关佐证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已向本局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9、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函(遵红市监南案移〔2025〕24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局已将案件线索函告当事人购药的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实;
10、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遵红市监南案移〔2025〕7号)复印件1份,兰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本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