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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赛买提·肉苏里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30MA78F1D98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赛克散村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巴市监处罚(2026)5号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0MA78F1D98K,原法定代表人为热比姑?苏来曼。 (一)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因法定代表人热比姑?苏来曼健康状况不允许,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将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为其丈夫赛买提·肉苏里,未同步办理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二)法定代表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行为:赛买提?肉苏里于2024年8月11日办理健康证(有效期1年),2025年8月28日检查时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健康证明,经查,赛买提?肉苏里实际已于2025年7月19日在巴楚县博爱医院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三)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凉粉)生产活动:经查阅当事人的采购单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2025年3月21日从韩玉光(巴楚县玉光商行)处购进豌豆粉2袋(20kg/袋,单价170元/袋)。经查阅生产投料和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生产车间内将“豌豆粉”分装为“帕科特木凉粉”,共生产“凉粉”101袋(已销售5箱(20袋/箱)+现场发现1袋),并在标签上标注当事人的生产许可信息,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为18个月。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为“调味品”,类别名称“调味料”,品种明细为“1.半固体(酱)调味料:辣椒酱、番茄酱、其他;2.固体调味料、其他”,当事人无法提供“凉粉”生产资质。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向当事人妻子热比姑?苏来曼所经营的巴楚县新一味调料店销售“凉粉”(500g)5箱,价格为110元/箱,执法人员现场发现1袋“凉粉”,销售价为5.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555.5元,违法所得为550元。 (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025年8月28日,在当事人辣子酱灌装间内发现8桶“帕科特木辣子酱”(净含量:280克),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日”,据当事人称述,上述8桶“帕科特木辣子酱”于2025年8月27日生产,系新员工麦热耶木古丽练习喷码枪时误标。 经查阅当事人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货、领用记录、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帕科特木辣子酱”(净含量:280克)共计8桶,销售价为3.5元/桶,该批次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帕科特木辣子酱”货值金额为28元,上述产品还未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辣子酱、番茄酱): 1.未标注生产日期:在当事人的成品库及辅料库发现的120桶“帕科特木辣子酱”(其中10kg规格46桶、4kg规格74桶),其桶身、桶盖、桶底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上述产品为2025年8月27日生产的,截至调查结束未发现销售情况。 经查阅当事人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货、领用记录、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涉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帕科特木辣子酱”(净含量4kg)的货值金额为2220元(30元/桶*74桶)、“帕科特木辣子酱”(净含量10kg)的货值金额为3680元(80元/桶*46桶),货值金额共计5900元,上述产品还未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2.未按要求标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执行标准标注错误、虚假标注营养成分:2025年起,当事人在生产“帕科特木番茄酱”时,每300公斤原料添加150克苯甲酸钠(防腐剂),但产品标签配料表仅标注“番茄、食用盐、水”,未提及苯甲酸钠;检查时发现的384桶番茄酱(生产日期2025年3月19日)均存在此问题。 “帕科特木番茄酱”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NY/T1070”,该标准实为辣椒酱标准,与实际产品不符,营养成分表中“能量:376千焦,NRV:36%;蛋白质:2.3克,NRV:4%;脂肪:1.6克,NRV:125%,碳水化合物:16.3克,NRV:4%;钠:205毫克,NRV:22%”与“帕科特木辣子酱”的营养成分“能量:376千焦,NRV:4%;蛋白质:2.3克,NRV:4%;脂肪:1.6克,NRV:3%,碳水化合物:16.3克,NRV:5%;钠:205毫克,NRV:10%”部分数据一致,与辣子酱营养成分混淆,NRV数据计算明显错误;针对上述标签问题,当事人已启动标签整改程序,委托新疆东多源印刷有限公司重新设计标签。 经查阅当事人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货、领用记录、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购进1批番茄酱标签,2025年3月18日领用番茄酱标签用于生产番茄酱,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向巴楚县新一味调料店销售番茄酱(280g)8箱,70元/箱,货值金额和销售金额均为56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涉嫌执行标准标注错误、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番茄酱共计384桶,根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中所标注的销售价计算,现场发现的番茄酱货值金额为1152元(3元/桶*384桶=1152元)。综上,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凉粉)生产(分装)活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变更生产许可证信息的行为。 (一)针对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凉粉的行为:鉴于涉案凉粉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减轻处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550元、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的1袋“凉粉”,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针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鉴于涉案产品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减轻处罚,应当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8桶“帕科特木辣子酱”,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针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560元、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384桶“帕科特木番茄酱”、120桶“帕科特木辣子酱”,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针对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1袋“帕克特木凉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8桶“帕科特木辣子酱”、标签不符合规定120桶“帕科特木辣子酱”和384桶“帕科特木番茄酱”; 3.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 4.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喀巴市监处(2023)161号
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6
3
巴市监处罚(2023)161号
经查,2023年1月17日,巴楚县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决定任命赛买提·肉苏里同志为该公司食品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的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履行食品安全员职责,对公司食品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2023年5月10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巴楚县巴楚镇赛克散村88号的巴楚县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因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未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不全等问题,对该公司下发了《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巴市监责改通〔2023〕0510-1号),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2023年12月7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再次检查时,该公司辅料库房内存放有实验室的部分器材(已当场整改,将实验器材移至实验室),成品库房内部门成品未做到离地离墙(已当场整改,将成品全部放置托盘),在对该公司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时,该公司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原辅料出入库、贮存、投料、关键环节点控制、销售台账等记录均未填写,未落实日常巡查检查、自查整改和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查,该公司食品安全员根据职责,应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工作,参与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负责日常产品质量的跟踪、监控及落实工作,负责对原材料、生产环节、成品进行巡检,并组织卫生检查,保存各种检查记录,完善有关档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情况,因该公司未针对食品安全员开展相应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没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无法正常履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证据3.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资格; 证据4.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落实对食品安全员等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事实; 证据5.现场拍摄的视频光碟1份,证明当事人未落实对食品安全员等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事实; 证据6.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的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警告)原件各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档案; 证据7.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落实对食品安全员等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事实; 证据8.询问笔录(附音视频光碟)原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未落实对食品安全员等企业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事实; 证据9.食品安全员任命决定复印件、食品安全员职责复印件、食品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已明确食品安全员; 证据10.巴楚县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 证据11.当事提供的聘用资料员的劳动合同及整改情况材料,证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