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杰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053190688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站四路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2
(2025)新71民终3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
2024-10-21
(2024)新7101民初166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3
2024-09-29
(2024)新7101民初166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7
(2025)新71民终3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
2024-12-20
(2024)新7101民初166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邓先忠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3
2024-12-09
(2024)新7101民初166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邓先忠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4
2024-09-04
(2024)新7101民初166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保焱统筹(海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1
2023-03-06
(2022)新0106民初2571号
合同纠纷
新疆胜光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01-02
2018-12-14
(2018)新0109民初52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付**与陶*、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7-04
2016-07-04
(2016)新01民辖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那比吾拉.赛麦汗,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7-04
2016-07-04
(2016)新01民辖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那比吾拉.赛麦汗与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乌经交执运政(2025)0046号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7
2
新交执克拉玛依非现(2024)0102号
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新AA4873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10-27 04:55:30,通行G312检测站时,经称重检测车货总重20.85吨,2轴,超过规定限值 2.85吨,超限幅度 15.83%。当事人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以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克拉玛依执法支队
2024-11-27
3
十二师城罚决字﹝2024﹞第1-006号
被处罚人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4月13日在一〇四团紫金公园内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被处罚人乌鲁木齐宏鑫伟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4月13日在一〇四团紫金公园内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1.警告;2.罚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5-10
4
新乌经交执运罚普(2023)1033号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罚款500元
500.00元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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