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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葛圣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德峰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84NNNG0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苇咀子村苇咀子屯9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160号
经初步调查,吉林省葛圣酒业有限公司是2021年注册的,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葛德峰,高少杰是公司负责人,因葛德峰在山东无法回来,委托高少杰负责办理这次被举报相关事宜,有委托书,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德峰其父亲葛桂喜有葛圣商标注册证,故委托泰安开发区泰山双龙酒厂生产,同时葛德峰为了方便销售,就以被委托方“泰安开发区泰山双龙酒厂”名义注册商品条码“6974459710480”,与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内容一致,违法所得:20.00元,涉案金额:20.00元。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且涉案金额较少。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该公司使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节适用标准化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137《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序号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程度:较轻,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4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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