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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金坤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焰金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8MAAL208D2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翔龙嘉莲9栋1-7、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罚字[2024]16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起在安龙县栖凤街道翔龙嘉莲9栋1-7、1-8号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在营业中。当事人从安龙县康庄中西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甘露醇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柳安咖注射液进行销售。其中甘露醇注射液(批号:D22032102,规格250ml:50g,厂家: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2022-06-08采购,数量是5瓶,采购单价是3.85元/瓶,2024年2月3日和4日分别销售了1瓶,单价都是4元/瓶,被扣押了3瓶;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批号:2107200511,规格250ml:12.5g,厂家: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23-05-26采购,采购单价是8.8元/袋,采购数量3袋,销售单价是9.5元/袋,未销售出去,被扣押了3袋;地塞米松磷酸钠(批号2205200611,规格:10支/盒,厂家: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2022-12-27采购,采购单价是10.8元/盒,采购数量20盒,在2023年1月1日销售了1盒,在2023年1月2日销售了10盒,在2023年1月5日销售了5盒,在2023年1月6日销售了1盒,在2023年1月27日销售1支,在2023年5月19日销售了1盒,在2023年6月13日销售了3支,2023年12月31日销售了3支,2024年5月1日报损了1盒,该药的销售单价是1.5元/支或14元/盒,扣押了3支;柳安咖注射液(批号:22042421,规格:2ml,厂家:常州制药有限公司)是2023-05-26采购,采购单价是18.5元/盒,采购数量1盒,在2024-02-24销售了2支,销售单价是2.5元/支,扣押了8支。甘露醇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柳安咖注射液销售的时候都没有过期,查扣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65元。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存储药品,未配备冷藏设施和冷藏管理体系文件,药品进销货数据不一致,未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核修订,未按要求摆放药品与非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设置药品监督举报电话和顾客意见簿,未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未完善拆零设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4〕517),限期2024年5月31日内整改完成。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22日完成整改并上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14日,执法检查组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核查照片4张,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品经营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4〕155号)、《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第155号)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4〕517号)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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