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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瑞杰学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志勇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33348615X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1.2期光谷软件园.企业公馆A2栋1-3层01号102-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4
服务合同纠纷
贺**
武汉瑞杰学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1
(2026)鄂0192民初983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贺**
武汉瑞杰学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08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4月,主要从事教育咨询与中介服务,当事人交代自2025年3月开始提供论文代写相关服务,包括专科、成人教育学历学科结业论文、学位论文的代写作、指导、修改工作。当事人通过“小红书”“抖音”“闲鱼”平台开设账户进行引流,并在“淘宝”“天猫”“京东”“闲鱼”平台开设有店铺或销售账户,对外提供论文代写作服务。我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时,发现除“闲鱼”平台账号外,其他平台账号均已关停,无法查看平台账号内容。2025年10月12日,央广网等多家媒体集中曝光了当事人违规提供论文代写服务的情况。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通过梳理前期投诉,发现当事人在“闲鱼”平台使用有账号“清青学姐”(会员名:“x***8”,显示粉丝数量2730),执法人员对该账号内容进行了取证,该账号上显示“来闲鱼136天,共卖出5142件宝贝,好评率99%”,共4684条用户评价,该账号的登记营业执照为“绵阳市安州区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志勇在该公司持股5%)。该账号发布有“个人简介:本人985博士,8年论文指导经验,成功指导上岸上千人,全程售后到通过为止”“50000保证金论文专本硕”,还发布有5个商品服务信息,商品服务标题分别为:“专业靠谱 论文 不通过退全款”“毕业论文 专#本#硕#博 不通过退全款”“专业靠谱论文 不过退款”“论文 ?品质高效?全程负责?不过退款”“论文不过全额退 选题 开题 可免费指导”。这5个商品服务信息详情页内有“【品质+靠谱】本人985博士毕业,发表过多篇优秀论文,毕业论文指导论文修改辅导,润色辅导,诚信服务,售后无忧。”“选题(辅导)+开题(辅导)+综述+初稿+正文+降重+答辩辅等辅导服务,每个环节皆可!”“欢迎咨询,右下角点【我想要】回复111即可,请勿发违禁词……”“本人985博士毕业,深耕学术领域多年,发表多篇核心期刊论文,专注论文指导,以专业度换信任,全程售后无忧。”“服务范围:适用对象:专科/本科(含成人教育)、硕士/研究生及期刊论文特色支持:结合导师意见指导、数据处理图表制作、实证分析、全程答疑”“核心承诺各阶段细心指导,质量可控 全流程覆盖:从选题、开题、文献综述,到正文、降重优化,再到答辩,每个环节均可针对性指导”“【优质+高效】本人985博士毕业,有多年论文指导经验加持,更有优秀核心论文发表的专业背景!现跟几个硕博朋友组建论文指导服务工作室,专注一对一诚信服务,坚持口碑第一,放心选!”等广告内容。 我局在对当事人运营人员赵峰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赵峰提供了另一“闲鱼”平台同名账号“清青学姐”(会员名:“xy416340261933”,显示粉丝数量13),该账号未登记营业执照信息。该账号上发布有3条商品服务信息,商品服务标题分别为:“毕业论文 欢迎咨询 服务满意为止 24小时免费咨询”“毕业论文 不通过退全款 【全程负责+诚信服务】论文全流程服务”“毕业论文 专业靠谱 全程陪跑 无忧毕业 全流程无忧协助”,这3个商品服务信息详情页内有“本人985毕业,发表过多篇论文,多年论文指导经验。硕博工作室,全专业均可、中英文不限。擅长研究生硕士论文指导,初稿到盲审全程指导,全程跟进,售后保障”“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初稿+正文优化+期刊职称+实证+答辩PPT+答辩稿,全程可服务。”“全程负责到底,品质严格把控,坚守诚信服务不通过,全额退!能接就有把握”“核心服务(含但不限于)1.论文选题2.开题报告3.文献综述4.初稿5.正文优化6.降重润色7.答辩指导”等广告内容。通过该账号擦亮管理界面查询看到近90天有3000元的擦亮费用。(擦亮功能是用于增加商品链接的曝光度,该擦亮费用为闲鱼的推广费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志勇对前述内容进行了确认。当事人上述“闲鱼”平台账号已停用。 经询问法定代表人胡志勇及运营人员赵峰,均承认通过在“闲鱼”平台上发布前述论文代写广告内容,吸引有需求的客户咨询或下单购买,再向客户发送“【全程闲鱼下单,平台担保交易】让您全程无忧。https://pan.quark.cn-/s/29f001c7c797 +了扣1,我这边同意!或者发您的。(2维码)我们十您!”等信息。该网盘网址点击后会显示当事人销售人员微信二维码,客户通过二维码添加当事人销售人员微信后,再通过其他支付渠道付费。 另查明,当事人还通过“小红书”平台账号“Finne学长瑞杰论文咨询”通过笔记文章发布引流信息,但截至案发时,该账号上已发布信息无法查询。当事人运营人员张琪称因被平台封禁并重置,账号上前期发布的笔记均已被删除,无法查看。张琪提供了其手机内笔记底稿,未见论文代写作的内容,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上发布了违规广告。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通过“闲鱼”平台发布上述论文代写作广告内容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其对应处罚条款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80万元;2.吊销营业执照。
800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