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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美之君美容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慧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E037Q2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毛嘴镇汉沙路318国道南侧阳光金第1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3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从武汉昱安同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2盒“白金臻贵眼部肌活礼盒”,随货获赠12盒“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当事人购进上述“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武汉昱安同创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单据和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产品陈列于店内货架上进行销售。 2025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日常检查。当事人经营者胡慧慧丈夫杨光伟到场陪同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检查发现了1盒“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净含量:5ml×10支;备案人:上海资芮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2幢3层K区320室;生产企业:蝶柔化妆品(浙江)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浙妆2016005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2017825;执行标准:QB/T2660;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包装;保质期:三年;咨询热线:021-52762703产地:上海;合格品;包装上标有:合格 BJBBAJAG 20251016]已于2025年10月16日超过使用期限。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未开封、包装完好。截至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198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1盒上述批次“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剩余1盒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现场查获。 因涉案“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系当事人以赠品方式取得,进货单价为0元。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及现场核查情况,该产品于2025年10月16日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未再实施销售行为,无违法经营款项。因当事人以198元/盒的价格销售上述“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98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依琳娜晴采亮眼精华”1盒。 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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