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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始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582472103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2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便携式灶头(电陶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所列的“产品大类”第“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中“产品种类及代码”第“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必须实行“3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从恩施市可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3台,型号:TK500,购进价格为149元/台,销售价格(活动价):149元/台,销售1台(2026年3月26日召回);购进“康蜜达”便携式灶头(电陶炉)3台,型号:MSD-180B,购进价格为299元/台,销售价格(促销价):249元/台,未销售。上述产品标签上标有“3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出示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型号:TK500的“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的认证证书及编号:2021180712027766,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查询显示该型号TK500的灶头(电陶炉)的生产厂家为建始县欣媛家用电器厂。202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始县长梁镇黄土坎社区四组的建始县欣媛家用电器厂了现场核查,因为处于销售淡季,目前生产厂房已停产。经建始县欣媛家用电器厂经营者(负责人)何小芹现场确认上述型号:TK500的“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为其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并能提供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180712027766)、《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报告》(报告编号:A24701-202100579)、《安全型式试验报告》(报告编号:A24701-202100579-S),何小芹声称是因为疏忽在2024年生产该批次产品时把厂家错误标注为湖北欣媛家用电器厂。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的产品货值447元。 截至2026年2月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伪造厂名的“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1台已于2026年3月26日召回并退款,故没有违法所得。另型号为MSD-180B的“康蜜达”便携式灶头(电陶炉),生产厂家:中山市蜜斯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现场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该产品型号MSD-180B电陶炉已于2024年9月30日撤销,证书编号:2023010712559560。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第7.2(1)“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上述产品应自2024年9月30日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进行销售。故“康蜜达”便携式灶头(电陶炉)冒用“CCC”标识、未经强制认证,货值747.00元,因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于2026年7月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伪造他人厂名“欣媛”便携式灶头(电陶炉)和冒用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康蜜达”便携式灶头(电陶炉)产品各3台; 2、对销售伪造他人厂名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3、对销售冒用认证标志、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00.00元。
2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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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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