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鑫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雪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6MA6YPK4PX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燕子砭镇新燕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烟立﹝2025﹞第5号
接群众举报,2025 年 1 月 20 日 12 时 30 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鑫源烟酒超市内,经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在当事人李雪梅经营门店一楼楼梯口右侧库房内当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烟草专卖品:南京(雨花石)47条、中华(硬)33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1条、芙蓉王(硬细支)28条,共计 4 个品种129 条卷烟,上述卷烟喷码与当事人店内喷码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报局领导电话批准同意,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均在场,未提出陈述与申辩,现场无物品损坏,财务丢失。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1870元9%的罚款,计4668.3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个品种129条卷烟予以发还李雪梅。
4668.30元
宁强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11
2
宁烟处﹝2025﹞第5号
2025年01月20日12时3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燕子砭镇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硬)33条、南京(雨花石)47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21条、芙蓉王(硬细支)28条,合计4个品种129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李雪梅,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2025年1月20日,我局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卷烟经营期间于宁强辖区内收购卷烟置于店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规定及当事人陈述,该案总金额为51870.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32位条码清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李雪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1870元9%的罚款,计4668.3元,全额上缴国库。
4668.30元
宁强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