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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家凤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744608801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桥边镇白马溪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7
2019-08-18
(2019)鄂0506执异2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1-06
2016-01-29
(2016)鄂0506执异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陈**与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10-23
2017-11-23
(2017)豫0102财保254号之一
赵*、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37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20
2017-11-23
(2017)豫0102财保254号
赵*、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372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应急罚〔2026〕82号
1.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鄂)PF〔2021〕00049]已于2024年6月29日到期,2024年6月30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宜昌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新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情况下,累计向宜昌市点军区、高新区范围内持有有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户销售、配送烟花爆竹产品221528件,价值8027238.19元(含税金额),另有批发许可证失效后购入的一批烟花爆竹,销售后剩余131件烟花爆竹,存于仓库中。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非法销售出的烟花爆竹继续流通,2026年春节期间,宜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0元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04
2
宜点市监处罚〔2024〕10号
2023年11月,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王振钢、赵传建依本局委托对点军辖区烟花爆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其中抽检的点军区莲军商店产品名称:“吉祥如意”(鞭炮),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5月21日,规格型号:5号 360g 爆竹类,检验项目: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量、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计数类产品烧成率,%、药种等,共7项,检验结论;经检验,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抽检的点军区王家坝综合经营部产品名称:“招财进宝”,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4月05日,规格型号:0.15g 爆竹类 3#,检验项目: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量、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计数类产品烧成率,%、药种等,共7项,检验结论;经检验,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抽检的点军区运丰商行产品名称:“招财进宝”(鞭炮),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3月25日,规格型号:3号 360g,检验项目: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量、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计数类产品烧成率,%、药种等,共7项,检验结论;经检验,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抽检的点军区运丰商行抽检的产品名称:精品全红电光炮(鞭炮),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5月24日,规格型号:5# 爆竹类,检验项目: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量、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计数类产品烧成率,%、药种等,共7项,检验结论;经检验,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截止本局调查,当事人销售“吉祥如意”(鞭炮)(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5月21日),以200元/件价格销售38件,以158元/件价格销售51件;销售“招财进宝”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4月05日),以128元/件价格销售47件,以130元/件价格销售3件;销售“招财进宝”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3月25日),以128元/件价格销售22件,以130元/件价格销售8件;以200元/件价格销售精品全红电光炮(鞭炮)(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5月24日)23件。当事人召回“招财进宝”(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3月25日)爆竹4条,支付退款32元,召回精品全红电光炮(鞭炮)(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5月24日)24条,支付退款342元,共计支付退款374元,违法所得减少176.6元。当事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纳税,销售抽检不合格烟花爆竹共缴纳税款915.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共计货值金额71920元,销售金额30520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41400元,违法所得13133.98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当事人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爆竹,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精品全红电光炮(鞭炮)(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5月24日)24条,“招财进宝”爆竹(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03月25日)4条,处罚款14384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13133.98元,罚没合计27517.98元。
14384.00元
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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