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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展驰机械设备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7497P0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金航街吉运物流园A2-10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知稽处罚〔2025〕7号
经查,绿园区展驰机械设备经销处(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是销售员郑兴国从山东老家附近的集市上的摊贩手中购进的,购进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5元/套的价格售出标有“”商标的侵权轴承(型号33214)26套,剩余14套未售出;以5元/套的价格售出标有“”商标的侵权轴承(型号47686/20)22套,剩余3套未售出;以12元/套的价格售出标有“”商标的侵权轴承(型号30222)11套,剩余14套未售出;以150元/套的价格售出标有“”商标的侵权轴承(型号22222CA/W33)1套,剩余4套未售出;以2.5元/套的价格售出标有“”商标的侵权轴承(型号22205CA)50套,剩余100套未售出。 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售出与未售出,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348元,获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5.5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注“”商标标识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所列违法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绿园区展驰机械设备经销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标注“”标识轴承(型号31228)4套、(型号33214)14套、(型号47686/20)3套、(型号33120)48套、(型号32226)8套、(型号32230)2套、(型号32236)4套、(型号30222)14套、(型号22222CA/W33)4套、(型号T2EE100)12套、(型号32220)28套、(型号33219)12套、(型号2316M)3套、(型号22317CA/W33)4套、(型号22224CC/W33)4套、(型号2312)5套、(型号32220)1套、(型号22214CA/W33)12套、(型号2205CA/W33)100套;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5.50元; 3、罚款人民币6348.00元。 以上罚没合计民币:6493.50元。
6348.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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