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金美日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4A1CKC7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西北小商品批发市场1F-B-029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3〕88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指上秀茉莉甲油胶”产品及备案情况。该局于2023年11月7日函复我局,称该产品标称的生产商“广州市指上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存在,经该局实地调查,该产品标称的备案人“广州杰奥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未备案、生产或委托授权他人生产涉案产品并出具情况说明。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遂于2023年10月30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因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销售未依法备案的化妆品,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前一违法行为的发生导致了后一违法行为的后果,应择一重处理。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