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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宝峰注册资本:7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795740298E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9
买卖合同纠纷
曲沃县三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
曲沃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4〕134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中朝( 16010930102)、张坡(16010930066)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5740298E 住所: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峰 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09082578 联系电话:13523283523 联系地址: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胡楼村3组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8月21日,我局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督察处“郑督查转案字(2024)297号”转办函,转办函内容“省局接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举报,郑州市永华水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进行侵权、混淆视听谋取非法利益。请你局根据来函反映的线索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调查处置”。经局领导批示后,2024年8月26日我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的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包装车间东部堆放有已损毁384条标注为品牌水泥包装袋和未使用6500条标注为牌水泥包装袋,该水泥包装袋上使用了与举报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本局对上述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之规定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扣押,并出具“新密市监强措[2024]0004037号”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2024年8月2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三、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取得“鑫达天瑞”注册商标。于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自己设计“”水泥包装袋样式后与新密市刘寨镇春平编织袋销售部签订生产加工“”水泥包装袋11000条合同,每条0.56元。该水泥包装袋具体标注情况为:执行标准:GB/T3183-2017、生产许可证号:(豫)XK08-001-00046、砌筑水泥、M32.5、净含量:50KG、、储存条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生产商: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厂址:河南省郑尧高速轩辕丘高速口向西3公里路南、电话:0371-63110226。”当事人水泥编织袋上印制的“”商标具体使用情况是:“”位于水泥编织袋正面“鑫达”在上(第一行),字体较小;“天瑞”在下(第二行)字体较大,“天瑞”两字左边有“注册”字样,右边有“商标”字样,且“注册”“商标”字样与“天瑞”等高。当事人突出扩大“天瑞”二字且字体相同,与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截止2024年6月新密市刘寨镇春平编织袋销售部在自己销售部内将该批印有水泥包装袋加工完成后全部交付当事人(新密市刘寨镇春平编织袋销售部涉嫌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行为已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另行处理)。当事人从2024年4月开始至今共使用4116条印有水泥包装袋生产205.76吨水泥,损毁384条,剩余6500条印有水泥包装袋于2024年8月26日被我局查扣。 当事人从2024年4月开始至今生产的205.76吨“”水泥,每吨水泥生产成本价为147.44元,其中203.76吨以每吨160元价格销售给河南兴顺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全部销售);剩余2吨以每吨260元价格售出。销售经营额33121.6元,获利2784.3元。库存涉案包装袋货值3640元,共计违法经营额36761.6元。 另查: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17952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该注册商标于2015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文字“天瑞”加图案组成,以相关公众视觉注意力一般首先注意到的是“天瑞”文字、从呼叫方面也是称呼为“天瑞”。“天瑞”是该商标的显著特征,也是相关公众区分水泥来源的关键要素。天瑞牌水泥已为广大消费者知悉。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第49829028号 “鑫达天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当事人有权基于该商标专用权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然而,当事人没有规范使用,自行改变该商标文字横排排列为上下两排排列,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水泥包装袋6500条,没收违法所得2784.3元;并对其处以560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没款58784.3元。
56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2
新密市监处字﹝2024﹞134号
2024年8月21日,本局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督察处“郑督查转案字(2024)297号”转办函,转办函内容“省局接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举报,郑州市永华水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进行侵权、混淆视听谋取非法利益。请你局根据来函反映的线索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调查处置”。经现场核查后,于2024年8月26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取得“鑫达天瑞”注册商标,2024年3月20日自己设计“”水泥包装袋样式后与“新密市刘寨镇春平编织袋销售部”签订生产加工“”水泥包装袋11000条的合同,每条0.56元。截止2024年6月新密市刘寨镇春平编织袋销售部已将该批水泥包装袋加工完成并全部交付当事人,该销售部在加工过程中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对该销售部涉嫌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行为另行处理)。该水泥包装袋具体标注情况为:“执行标准:GB/T3183-2017 生产许可证号:(豫)XK08-001-00046、砌筑水泥 M32.5 净含量:50KG 储存条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生产商: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 厂址:河南省郑尧高速轩辕丘高速口向西3公里路南 电话:0371-63110226”。当事人水泥编织袋上印制的“”商标具体使用情况是:“”位于水泥编织袋正面,“鑫达”在上(第一行),字体较小;“天瑞”在下(第二行)字体较大,“天瑞”两字左边有“注册”字样,右边有“商标”字样,且“注册”“商标”字样与“天瑞”等高。当事人突出扩大“天瑞”二字,与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 当事人从2024年4月开始至今共使用4116条印有水泥包装袋生产205.76吨水泥,损毁384条,剩余6500条印有水泥包装袋于2024年8月26日被我局查扣。当事人从2024年4月开始至今生产的205.76吨“”水泥,每吨水泥生产成本价为147.44元,其中203.76吨以每吨160元价格销售给河南兴顺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全部售出);2吨以每吨260元价格售出。销售经营额33121.6元,获利2784.3元。库存涉案包装袋货值3640元,共计违法经营额36761.6元。 另查: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179528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该注册商标于2015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有文字“天瑞”加图案组成,以相关公众视觉注意力一般首先注意到的是“天瑞”文字、从呼叫方面也是称呼为“天瑞”。“天瑞”是该商标的显著特征,也是相关公众区分水泥来源的关键要素。天瑞牌水泥已为广大消费者知悉。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第49829028号 “鑫达天瑞”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当事人有权基于该商标专用权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然而,当事人没有规范使用,自行改变该商标文字横排排列为上下两排排列,上排“鑫达”字体小,下排“天瑞”字体大而突出;并在“天瑞”二字左右两侧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当事人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显著性是四字一体的“鑫达天瑞”。而自行改变后使用的商标不仅改变字体排列、改变字体大小对比度,并在“天瑞”左右两侧加注“注册商标”标记,通过改变,“天瑞”成为这个商标的显著特征。 当事人通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使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第1795284号注册商标(也是著名商标)的显著部分“天瑞”二字相同,并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水泥)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因此改变后的商标与权利人第179528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权利人)许可,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经自行改变后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商品来源混淆。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水泥包装袋6500条;2、没收违法所得2784.3元;3、处以罚款56000元,以上2、3项合并执行罚没款58784.3元。
56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