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幸福楼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春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30MAEKW1AK53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江滨东路2-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建宁县幸福楼餐饮店在其2026年2月4日和2月5日的结算单中分别写有“山猪头”和“野猪头 258”的字样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山猪头”和“野猪头”,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自述“山猪头”于2026年2月4日在菜市场随机从个人手中购买,是个人放在山上饲养的普通猪种,只是取名“山猪头”以吸引顾客选购。“野猪头”于2026年2月4日有人在其酒楼推销后购买。“山猪头”购进价格为人民币70元一个,共购进一个,销售价不记得了。“野猪头”购进价格为人民币150元一个,共购进一个,销售价为人民币258元一份。“山猪头”和“野猪头”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剩余。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山猪”和“野猪”不属于“三有”野生动物,山猪系普通家养动物,野猪系普通野生动物,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8元。当事人购进“山猪头”和“野猪头”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自述开业时间为2月2日至2月11日,共计10天,且为试营业,客人大多是亲戚朋友试菜,且并未做账,除“野猪头”那一桌客人外无法提供其他的销售额证据。故当事人销售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其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期间未获取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元
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