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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雷堂先茶叶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堂先注册资本:6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8MABYRT485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鹤峰县铁炉乡三望村八组(自主承诺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5〕57号
经查,当事人从鹤峰县走马镇北镇村购进食用二水硫酸钙2袋,规格20kg/袋,价格:34.00元/袋,在铁炉乡三望村卖茶的地方购买白砂糖1袋,规格50kg/袋,价格:335.00元/袋。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陈述为使绿毛茶紧条,外形美观,当事人在绿毛茶初制加工时,在1桶正在揉捻的绿毛茶中添加食用二水硫酸钙和白砂糖混合物1.2kg,货值金额3.36元(混合物单价换算),现场剩余食用二水硫酸钙和白砂糖混合物50.3kg,白砂糖38.5kg;当事人从本地购进鲜茶叶单价2.8元/kg,共使用60kg茶鲜叶生产湿茶坯28.5kg,货值金额168.00元。总货值金额171.3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当事人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的“食用二水硫酸钙”,虽然外包装标称有“食用”字样,但其只能在淀粉制品、面包、糕点、饼干、豆腐等制作工艺中以食品添加剂食用,在茶叶加工工艺中则禁止使用,同时当事人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添加食用二水硫酸钙的行为与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添加白砂糖的行为不同,白砂糖作为食品可直接入口食用,而食品添加剂硫酸钙作为一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不属于食品,社会危害较大。并且当事人属于二次违法,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仍然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反而再次在绿毛茶初加工中添加白砂糖与食用二水硫酸钙,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同一年度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重情形。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情况,应当从重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四)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确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用于非法添加的食用二水硫酸钙和白砂糖混合物50.3kg、白砂糖38.5kg以及掺杂湿茶坯28.5kg; 二、罚款36500.00元; 三、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
3650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2
鹤峰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办理营业执照后,主要从事鲜茶叶收购、绿毛茶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铁炉乡三望村八组。2025年4月20日,当事人开始从事本年度茶叶收购加工经营。加工期间,当事人从铁炉乡集镇某批发部购进1袋白砂糖,规格50公斤/袋,单价335元/袋。2025年6月9日,当事人收购台账记载已收购三户茶农鲜茶叶共1418公斤,收购价2.8元/公斤。部分茶叶经摊凉后后杀青,正在揉捻,揉捻过程中,当事人沿其中一台已装60公斤鲜叶的揉捻机机盘边缘加入1.5公斤白砂糖,继续揉捻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含糖茶坯重42.5公斤,货值金额178.05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收购鲜叶台账,有茶农名单及鲜叶数量,无销售干毛茶记录,未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当事人未提供购进白砂糖票据。
一、没收白砂糖39.5公斤;二、没收湿茶坯42.5公斤。
-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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