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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范喜平香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喜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DTNTU3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交通运输机械园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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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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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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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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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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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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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烟处[2023]第87号
接群众举报,2023年11月16日11时2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达锋排挡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浙BT60T6)及三轮电动车进行亮证检查,发现车上有大量卷烟,现场三轮电动车车主陆明远及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王磊在场并接受检查。经初步询问,两辆车上的卷烟是当事人陆明远所有,陆明远叫他的朋友王磊帮忙来停车场把卷烟从仓库运到自己店里。两人对现场检查人员不申请回避。11时4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在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坐椅、后备箱以及陆明远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上查获用20只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卷烟,因现场环境复杂无法进行现场清点,经当事人陆明远及驾驶员王磊同意后,前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239号天台县烟草专卖局苍山所办公室进行清点。2023年11月16日12时30分,在当事人陆明远的见证下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239号天台县烟草专卖局(苍山所办公室)对涉案卷烟进行清点,卷烟共计8种818条,其中:中华(硬)450条、利群(软红长嘴)51条、利群(软长嘴)82条、红双喜(硬)150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0条 、南京(炫赫门)20条、利群(江南韵)10条 、中华(软)35条。卷烟条盒包装封装完整。当事人陆明远为卷烟零售户范喜平的丈夫,范喜平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23100483。因其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袁滨(11100752007),赫明(11100752018)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陆明远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经立案查明,范喜平,女,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人,现在天台县福溪街道交通运输机械园区与丈夫陆明远共同经营卷烟,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是:331023100483)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是:92331023MA2DTNTU3R)。当事人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中华(硬)450条、利群(软红长嘴)51条、利群(软长嘴)82条、红双喜(硬)150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0条、南京(炫赫门)20条、利群(江南韵)10条、中华(软)35条,是2023年11月初外地人送到当事人店里,当事人的丈夫陆明远购入的,购入后放在仓库里用于店里销售。以上卷烟购入的价格为中华(硬)392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25元/条、利群(软长嘴)350元/条、红双喜(硬)110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58元/条、南京(炫赫门)190元/条、利群(江南韵)250元/条、中华(软)615元/条,进货总额共264060.00元。2023年11月16日案发前,当事人丈夫陆明远准备将以上卷烟运到自己店里去,被本局会同公安查获。以上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 另查明,当事人范喜平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5月27日被天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程度严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并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等在卷证明。2023年12月15日,本局将《听证告知书》天烟听告[2023]第4019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听证,当事人在收到本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同时本局又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烟处告 [2023]第8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陈述、不申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程度严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64060.00元的10%罚款,计人民币26406.00元,上缴国库。涉案的真品卷烟中华(硬)449.9条、利群(软红长嘴)50.9条、利群(软长嘴)81.9条、红双喜(硬)149.9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9.9条、南京(炫赫门)19.9条、利群(江南韵)9.9条、中华(软)34.9条予以返还(质检损耗各0.1条除外),质检损耗给予补偿。
26406.00元
天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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