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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永吉街洪伟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洪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74G1QX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永吉街东城新区2号楼16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2026年3月12日报请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3月11日在店内后厨使用的家樂和味烧汁调味料已经超出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格为55.8元。家樂和味烧汁调味料是作为烧烤调料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菜品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为55.8元,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3月11日在店内后厨使用的家樂和味烧汁调味料已经超出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进货价格为55.8元。家樂和味烧汁调味料是作为烧烤调料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菜品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为55.8元,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家樂和味烧汁调味料一瓶;(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