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熹燕水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熹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G1KL41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家园商铺C-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街办罚决字〔2024〕第000114号
经查实,天台县熹燕水果批发部于2024年8月5日16时30分,在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家园商铺C-6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塑料筐桶,影响城市道路功能。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天台县熹燕水果批发部送达了《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8月5日17时00前改正,当事人于当日16时58分改正。该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
300.00元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4-08-13
2
赤街办罚决字〔2023〕第000160号
经查实,天台县熹燕水果批发部(店招名:茶李果园)于2023年8月3日至8月4日期间,将水果、塑料筐等物品摆放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家园商铺C-6号店铺前的人行道上,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店外摆放面积约7.9平方米(4.5米*1.75米),经执法人员送达《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完成整改,仍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店外摆放面积约3.0平方米(2.0米*1.5米)。影响周边环境秩序及市容市貌。当事人当场认错态度良好,于2023年8月4日9时主动完成改正。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且逾期未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3-08-21
3
赤街办罚决字〔2023〕第000082号
的违法事实如下:2023年5月18日11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家园商铺C-6号,发现你(单位)店内的灰色塑料桶里投放着包装纸、泡沫纸和果皮、残次水果等生活垃圾,存在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况。经初步调查后,确认该灰色塑料桶为你(单位)店投放其他垃圾所用,桶内的生活垃圾均为你(单位)的工作人员投放。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取证,并于2023年5月18日11时30分向你(单位)送达了编号为台天赤办责改通字〔2023〕第0185号的《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当日14时30分前改正。2023年5月18日14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家园商铺C-6号时,发现你(单位)仍未将泡沫纸、纸巾和果皮、残次水果等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行为进行改正。你(单位)当场认错态度良好,将灰色塑料桶内的果皮、残次水果等投放到易腐垃圾桶。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认定你(单位)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逾期未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