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平安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凤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MA18YMLW7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温馨家园(1-2#之间西侧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3﹞118号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转移因子口服溶液未凭据医师处方,转移因子口服溶液生产企业为长春精优药业股份有限公,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3232号。当事人现场未有任何转移因子口服溶液的医师处方信息。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2023年8月22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再次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9月9日销售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未凭据医师处方。阿司匹林肠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051号,生产企业为沈阳吉奥娜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未有任何阿司匹林肠溶片的医师处方信息。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的事实;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且未凭据医师处方的事实;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5、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转移因子口服溶液、阿司匹林肠溶片真实存在,且确定为处方药;6、《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在立案前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的事实;7、当事人的药品销售凭据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8、当事人处罚信息公示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在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月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