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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浪杰百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浪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HBMG32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村连云港路98号D幢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5﹞第180号
本局于2025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5]第180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构成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超量邮寄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为31674元,违法程度较重。鉴于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本局作如下处罚:处以超量邮寄的卷烟价值31674元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3500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4个品种152条,实物卷烟发还151.6条,因鉴别检验损耗卷烟0.4条折抵人民币81.20元予以发还。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于2025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5]第180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构成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超量邮寄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为31674元,违法程度较重。鉴于当事人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四)项规定,本局作如下处罚:处以超量邮寄的卷烟价值31674元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3500元上缴国库。查获的涉案真品国产卷烟4个品种152条,实物卷烟发还151.6条,因鉴别检验损耗卷烟0.4条折抵人民币81.20元予以发还。
1350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5-19
2
温烟处﹝2025﹞第16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20185元,违法程度严重。本局于2025年1月25日送达《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120185元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1500元上缴国库。涉案国产真品卷烟1152条,实物发还卷烟1148.7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3.3条卷烟折抵现金人民币367.4元予以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进货总额计人民币120185元,违法程度严重。本局于2025年1月25日送达《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120185元9%以上1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11500元上缴国库。涉案国产真品卷烟1152条,实物发还卷烟1148.7条。因鉴别检验损耗的3.3条卷烟折抵现金人民币367.4元予以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1500.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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