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双燕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8743854779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乡上烧锅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4
(2023)内0428民初207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2
2023-04-19
(2023)内0428民初151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民委员会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3
2022-09-07
(2022)内0428民初302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郑**
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9
2023-02-06
(2023)内0428民初36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8-06
2020-07-21
(2020)内0428民初2427号
运输合同纠纷
齐**与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单**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2-23
2018-01-12
(2017)内04民终5619号
所有权纠纷
喀喇沁旗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5-07-30
2015-07-30
(2015)民申字第1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德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7-30
2015-07-30
(2015)民申字第17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德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05-27
2015-05-27
(2015)喀民初字第2152号
排除妨害纠纷
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04-20
2015-04-20
(2015)赤执字第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申请执行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2896.00元
执行案件
8
2015-03-30
2015-03-30
(2015)赤执字第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申请执行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483833.98元
执行案件
9
2015-03-10
2015-03-10
(2015)赤执字第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申请执行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36192.99元
执行案件
10
2015-03-09
2015-03-09
(2015)赤执字第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申请执行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8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应急罚﹝2024﹞矿山13号
2024年5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我局于5月22日立案调查。2024年8月28日,我局向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24年10月9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答复我局,建议对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重新对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案重新立案。经查实你公司采用机械钩挖矿石,并将矿石破碎加工外运,违法开采矿石合计8654.31吨,违法所得金额73561.35元。
没收违法所得73561.35元,处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2025-03-27
2
(喀)应急罚﹝2023﹞矿山01号
2023年2月8日,我局接到信访举报成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2023年5月18日我局再一次接到信访举报称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筛选矿石,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开采矿石合计984360公斤(984.36吨)。
没收违法所得18046.60元(壹万捌仟零肆拾陆元陆角),并处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2023-09-01
3
赤税二稽罚﹝2023﹞13号
我单位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二稽处〔2023〕?号),经调查,认定你单位有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由阳泉市厚润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0日开具的共九组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对应购煤业务无运费支出以及支付方式的具体记载,亦无法核实货流的客观走向,涉案发票货物名称*煤炭*煤,与你单位所称生产白灰需购进无烟煤的情况不符,涉案发票开票价格明显低于同期无烟煤的销售价格,你单位对同一批货物存在两次支付货款的情况。
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