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丹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5MA0F2NHP7A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北路2号北郡小区B区22号商业楼一层4-12号及负一层4-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段**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8
(2025)冀01行终317号
行政行为
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10
(2025)冀0102行初40号
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03-04
(2025)冀0102行初40号
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3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段**
和鑫悦;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新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4号
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4000.0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16
2
石新市监处罚﹝2025﹞9号
2025年9月4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尖椒(购进日期:2025-09-04)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精品尖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DNSPJD25B01608。
1、没收违法所得31.62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3
石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0号
地下一层东侧安全出口堆放杂物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500.0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02
4
石新市监处罚﹝2024﹞第005号
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
罚款15180元。
15180.0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5
石新市监处罚〔2024〕005号
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1、600×(400+100×2)×0.025mm5kg规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GH2305025,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的“环保要求”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依据《2023年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塑料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结果为不合格;2、500×(320+8×2)×0.025mm4kg规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GH202305024,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的“环保要求(公称厚度、附件)”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依据《2023年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塑料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4日我局予以立案,当日对石家庄市澳的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该2个批次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2023年12月14日,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郑丹委托高新葆接受了询问,购进的这两个批次塑料购物袋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被询问人对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予以认可,并向我局提供了进货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石家庄亿涛商贸有限公司与2023年8月22日向任丘市润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600×(400+100×2)×0.025mm5kg规格的塑料购物袋共进450斤,共14000个,每个0.15元,金额2100元;500×(320+8×2)×0.025mm4kg规格的塑料购物袋共进255斤,共12000个,每个0.1元,金额1200元;合计3300元。两个批次的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其中600×(400+100×2)×0.025mm5kg规格的塑料购物袋售价为0.3元/个;500×(320+8×2)×0.025mm4kg规格塑料购物售价为0.2元/个。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000个×0.3元/个+12000个×0.2元/个=6600元。违法所得为:6600元-3300元=33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2、罚款11880元。
11880.0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6
冀市监石处〔2024〕13010524000014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0.3300万元,罚款1.1880万元
11880.0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