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达电动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婉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C44UAN8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村同泰路86号102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2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以3450元/辆的价格购进“绿源”(型号:TDT24138Z,车辆编码:331922411551221)电动自行车1辆,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座包下的原装电池盒调整为储物箱,另在脚踏板下方加装蓄电池底兜,用以放置电池,电源线也调整至其内部,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3680元/辆,尚未售出被我局现场查扣。
经查证,加装了蓄电池底兜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上车辆简图不一致,按销售价格计算,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3680元,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我局于2025年0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4138Z,车辆编码:331922411551221)1辆;
二、罚款3680元。
368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