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闸口龚小平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梅秀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49KHL87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闸口镇前进路22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从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商通”网络平台上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50224、生产批号:8174338,商品规格:5mg*28片,数量1盒),购进单价97元/盒,购货总金额共计97元。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的药品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92元/盒,销售金额共计92元。
又查明,根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出具的《违法线索移送函》认定,以四川华仓药业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产品批号:8174338)系假药。2024年7月26日,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向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上述涉案药品1440盒。2024年8月26日,当事人从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同批次(产品批号:8174338)“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据此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药品为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的涉案药品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索取了该批次药品的购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药品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规定的法定义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四条“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金额为92元,购进成本为97元。鉴于购进价款属于合法必要支出,且当事人已提供真实合法的进货票据予以证明,扣除成本后,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