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乐购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施银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2CR08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康桥佳园4-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270号
榆树市乐购生鲜超市从一送货员处购进中沃龙井绿茶,现找不到进货票据,也联系不到送货员。龙井绿茶生产日期为2024/3/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50ml,以3.0元/瓶购进,以4.0元/瓶销售,截止案发,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龙井绿茶1瓶,库存2瓶。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
2025年3月10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5030854486363,投诉人钤会兵称2025年3月8日,在榆树市乐购生鲜超市购买的一个龙井绿茶已过期,对此投诉商家售卖过期商品,请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经查,榆树市乐购生鲜超市从一送货员处购进中沃龙井绿茶,现找不到进货票据,也联系不到送货员。龙井绿茶生产日期为2024/3/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50ml,以3.0元/瓶购进,以4.0元/瓶销售,截止案发,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龙井绿茶1瓶,库存2瓶。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4.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2
榆市监处罚〔2024〕1727号
榆树市乐购生鲜超市于2024年4月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1/09,净含量:330克,保质期180天的那巷那螺柳州螺蛳粉,共计购进1袋,以7.00元/袋购进,以8.0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1袋,没有库存;于2024年9月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906,净含量:115克,保质期至20241015的皇冠手撕面包,共计购进2袋,以3.00元/袋购进,以4.0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2袋,没有库存;因该超市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现有证据仅能判定该超市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那巷那螺柳州螺蛳粉,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皇冠手撕面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2024年10月17日,我所接到吉林省接诉即办工单编号:DH24101722010016744、DH24101722010018350,榆树市乐购生鲜超市销售过期商品。经查,榆树市乐购生鲜超市于2024年4月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1/09,净含量:330克,保质期180天的那巷那螺柳州螺蛳粉,共计购进1袋,以7.00元/袋购进,以8.0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1袋,没有库存;于2024年9月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906,净含量:115克,保质期至20241015的皇冠手撕面包,共计购进2袋,以3.00元/袋购进,以4.00元/袋销售,截止案发,销售2袋,没有库存;因该超市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现有证据仅能判定该超市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那巷那螺柳州螺蛳粉,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皇冠手撕面包,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12.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