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南汇王孔炼农副产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孔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HB5JM0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龙路15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899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经抽检检验不合格批次生姜为店员陈某某自行于浙江省文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地种植的,种植成熟后运送到店里进行销售。总进货数为5kg,销售价为20元/kg,计销售额为100元,种植成本核算为10元/kg,利润为50元,截至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另查明,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生产者的身份证明,但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生姜”产品合格证明和有效进货单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共计305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2
温鹿市监处罚〔2023〕1185号
2023年5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批次产品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实测值0.265mg/kg(标准指标≤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经查: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从温州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上以16元的价格购进上述检测不合格“生姜”5公斤,尔后放在经营场所以20元/公斤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止,已全部售出,经营额为100元,利润20元。另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生姜”供货商营业执照,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店营业面积约为20平方米。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已经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3020元,上缴财政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