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东风井梅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01MA6LW8MK7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东风农场二分场卫生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景处罚〔2025〕22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从景洪东风前进批发部以4元/桶的价格购进12桶康师傅金汤肥牛面和12桶康师傅香菇炖鸡面,以2.5元/杯的价格购进24杯优乐美奶茶(香芋味)和24杯优乐美奶茶(麦香味)在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康师傅金汤肥牛面5元/桶,2.康师傅香菇炖鸡面5元/桶,3.优乐美奶茶(香芋味)3元/杯,4.优乐美奶茶(麦香味)3元/杯。截止2024年11月22日,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其中:1.康师傅金汤肥牛面3桶(净含量:113克,保质期至:20241020);2.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桶(净含量:106克,保质期至:20241107);3.优乐美奶茶(香芋味)4杯(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1028,保质期:12个月);4.优乐美奶茶(麦香味)2 杯(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1031,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共计3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过期后是否销售过,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金汤肥牛面3桶;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桶;优乐美奶茶(香芋味)4杯;优乐美奶茶(麦香味)2杯;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