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永洪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2053311064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镇登高坡干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5﹞5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纸棺焚烧烟道清理费的时间、户数、金额等事实。 2.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收费等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场所等事实。 4.《荔波县民政局关于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殡葬服务特许经营资格的事实。 5.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洪和会计陈裕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永洪、陈裕艳真实身份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6.对杨永洪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纸棺焚烧烟道清理费的时间、户数、金额等事实。 7.对陈裕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纸棺焚烧烟道清理费的时间、户数、金额等事实。 8.《荔波县发展和改革局、荔波县民政局关于制定我县殡葬基本服务遗体火化费标准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取火化费外另行设立项目“焚烧纸棺烟道清理费”并收费的事实。 9.《荔波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告知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上级公司将其涉嫌违法收费的相关线索移交我局的事实。 10.办案人员审查清理当事人提供的《殡仪服务收费登记表》后填写并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焚烧纸棺烟道清理费明细》和《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焚烧纸棺烟道清理费明细》各1份,证明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纸棺焚烧烟道清理费的逝者姓名、丧属姓名、时间、数量、金额等事实。 11.现场抽查的殡仪收费服务登记表及遗体接运派车单2份,其中逝者吴永伴火化因丧属自带(外购)纸棺收取了焚烧纸棺烟道清理费180元,逝者何银凤火化因丧属从当事人处购买纸棺未收取焚烧纸棺烟道清理费(当事人自称该费用包含在纸棺费用中),证明当事人收取了与火化费重复的焚烧纸棺烟道清理费180元/户的事实。 12.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本次违法是首次违法的事实。 13.《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多收取费用及其数额的事实。 14.当事人提交的《关于退还多收取费用的情况报告》1份,证明退款情况进而确定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事实。 15.《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从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16.《荔波县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1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下发处罚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 17.《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实殡仪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就当事人关于重复收取遗物处理费不是其过错的申辩意见函询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的事实。 18.《荔波县发展改革和工信商务局关于<核实殡仪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遗物处理费的原因在收费依据文件本身的错误、我局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的事实。 以上证据
罚款6.64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642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